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1〕85号)
作者:征收拆迁律师   时间:2015-08-28 23:59:35  来源:刘德宇律师   浏览 :466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和郑政〔2011〕31号《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则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跨区大型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辖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区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郑州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一)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发改、规划(附规划红线图)、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具相关意见。
  (二)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可以实施征收的,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根据征收规划红线图开展调查摸底登记,由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匡算征收补偿总费用。
  (三)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安置房源落实、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等工作。
  (四)依据
《征收补偿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程序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就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事项,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本级人民政府依照
《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一)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征收计划报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备案。各区拟实施征收的建设项目必须列入征收计划后方可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及经征收意见修改后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各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应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费用存入市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专款用于征收补偿。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法选定评估机构的结果,整体、分户评估报告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于出具之日起7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三)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委托有拆除施工资质的拆除单位实施房屋拆除,房屋征收部门自签订拆除委托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及拆除施工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各区要切实做好征收房屋的拆除施工安全工作。
  四、各县(市)、上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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