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期推送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2021年审查纠正规范性文件部分事例,供工作中参考。
事例一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2021年10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经审查,发现《办法》存在三个方面不适当问题。
1.关于停车场第三方安全评价。《办法》第二点第二项细化停车场管理要求规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新增自有或租赁停车场(位),应按规定通过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的安全评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的规定,并无停车场应当经过第三方安全评价的要求。《办法》新增中介服务事项,与上位法相抵触。
2.关于橙码、黄码企业业务限制。《办法》第二点第六项实施新增业务风险管控中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不能委托橙码企业从事跨省、跨设区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不能委托黄码企业从事跨省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办法》限制危险货物托运人委托橙码、黄码企业开展跨省、跨设区市的危险货物运输,变相限制橙码、黄码企业业务范围,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上位法抵触。
3.关于电子运单。《办法》第五点中规定,外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入我省装载或卸载的,应按规定向我省报送电子运单。我省危险货物装货人和收货人等相关企业或个人对未备案、未按规定报送电子运单的,不得进行装载或卸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办法》规定外省企业未报送电子运单不得装载或卸货,否定了纸质运单的效力,与部委规章规定不一致,也违反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
2021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次与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进行沟通,省政府办公厅表示将与司法厅、交通运输厅研究后依法依规作出修改。
2022年1月,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事例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五市政府关于网约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2020年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建议对A、B、C、D、E五个城市出台的网约车管理规定中有关驾驶员户籍、社保等限制条款进行审查。收到审查建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有关规定,移送相关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处理,并要求反馈处理情况。
A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A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须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满1年或本市在缴且连续缴纳社保满2年。该规定违法限制了其他地区的公民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权利,与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冲突。考虑到文件规定有效期二年,现已过有效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主管部门在实践中亦不再执行相关户籍限制条款,市域内外网约车准入门槛一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醒市政府依法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网约车管理合法化规范化。2022年2月,出台《A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不再对驾驶员户籍、社保等作出限制。
B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B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关于驾驶员户籍限制条款,违法限制了其他地区的公民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权利,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时审查发现,《B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也对户籍、缴纳社保情况等驾驶员资质作了相同规定。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并督促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及文件起草部门进行修改。2021年3月下旬,市政府办回函,明确将对户籍、缴纳社保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并列出时间表。2022年1月,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修改了《B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不再对驾驶员的户籍、社保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C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为保障公共安全,《C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对网约车驾驶员设置了非本市户籍须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满1年或本市在缴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从业申请条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已督促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及时进行修订。
D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将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作为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剥夺或限制了外地人员本地就业的机会,与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具体规定相抵触。同时发现,市政府办制定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也存在相同问题。经与市司法局、文件起草单位反复沟通,制定机关采纳了审查意见。2022年2月,制定机关修改了上述规范性文件,删去了有关户籍、社保的限制性规定。
E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户籍限制性条款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一款确立的公平、非歧视原则,与第十五条第二款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考虑到2018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省市运管改革措施推进出租车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外市驾驶员申请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实行容缺办理机制,申请人已在本市办理流动人口登记的,不再要求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及社保证明。2020年1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将《E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纳入修改范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督促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尽快完成修改工作。
结合各制定机关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研究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细化规定,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为此,同意各地关于纠正限制驾驶员户籍、社保等条款的处理意见,并答复了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