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国峰申请公开的拆迁补偿明细、安置房到户明细属于应公开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信息的范畴,此类信息虽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具体安置补偿利益,但各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情况涉及到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情况是否一致,也是申请人及其他被征收人监督、衡量征收机关是否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的参考信息资料,因此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
本案中,被上诉人老城区政府针对上诉人李国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作出的涉案答复中,一是认定李国峰不具有申请信息的资格错误,二是未否定该信息不存在,三是未阐明不公开的合理理由,也未衡量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等因素,且一审庭审时也未提供向第三方当事人征询意见的证据,所作涉案答复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依法应予撤销。
鉴于老城区政府针对李国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公开,以及如果公开应当公开哪些信息内容调查的并不充分,故责令老城区政府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向李国峰重新作出答复。
综上,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01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国峰,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夏磊,区长。
上诉人李国峰因诉被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老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行初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02
一审判决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9年12月28日,李国峰向老城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份,申请的内容为:“根据《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申请书面公开邙山镇丽景社区(原苗北村)拆迁补偿明细、安置房到户明细”。申请表中注明的回复方式为纸质、邮寄。老城区政府2020年1月3日收到该申请后,于2020年1月16日做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内容为:“1、你不是丽景社区(原苗北村)集体的成员,没有申请公开邙山镇丽景社区(原苗北村)拆迁补偿明细、安置房到户明细的主体资格;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的规定,你申请公开邙山镇丽景社区(原苗北村)拆迁补偿明细、安置房到户明细涉及其他拆迁户的个人隐私,公开会对其他拆迁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综上,对你的申请不予公开。”并通过邮寄方式向李国峰送达。李国峰收到该答复后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老城区政府于2020年1月16日做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2、判决老城区政府依申请重新作出公开答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老城区政府对李国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老城区政府收到李国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答复及送达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本案李国峰家在原苗北村有宅基一所,与该征迁项目有利害关系,故老城区政府答复认为李国峰不具备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没有法律法规及事实依据,该项答复内容违法。李国峰所申请的“邙山镇丽景社区(原苗北村)拆迁补偿明细、安置房到户明细”涉及其他拆迁户个人隐私,老城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该申请内容不予公开,并无不当。综上,老城区政府作出的答复内容虽有违法之处,但答复结果并无不当,李国峰请求撤销该答复并重新进行答复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2020年1月16日向李国峰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第1项;二、驳回李国峰其他诉讼请求。
03
上诉请求及答辩
李国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拆迁补偿明显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等规定,被诉答复及一审判决明显与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行政判决要点完全矛盾,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老城区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04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根据上述行政法规条文的规定,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但具体公开的内容由政府机关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上诉人李国峰申请公开的拆迁补偿明细、安置房到户明细属于应公开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信息的范畴,此类信息虽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具体安置补偿利益,但各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情况涉及到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情况是否一致,也是申请人及其他被征收人监督、衡量征收机关是否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的参考信息资料,因此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在此情况下,负有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内容、信息用途以及被征收人是否愿意公开的意见和理由,应当作出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上述法规条文对行政机关遇到“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何公开亦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老城区政府针对上诉人李国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作出的涉案答复中,一是认定李国峰不具有申请信息的资格错误,二是未否定该信息不存在,三是未阐明不公开的合理理由,也未衡量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等因素,且一审庭审时也未提供向第三方当事人征询意见的证据,所作涉案答复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依法应予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鉴于老城区政府针对李国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公开,以及如果公开应当公开哪些信息内容调查的并不充分,故责令老城区政府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向李国峰重新作出答复。
综上,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行初5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2020年1月16日向李国峰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函》;
三、责令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规定向李国峰重新作出答复。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成员:马磊 马传贤 蒋跃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案号:(2020)豫行终2806号
法官助理 刘月华
书记员 王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