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用权等与海南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 50号案例
作者:征收拆迁律师   时间:2015-04-08 20:00:41  来源:刘德宇律师   浏览 :1300次
 
案情
  原告:董用权。
  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三亚市崖城镇南山村委会四马二村民小组。
  第三人:三亚市崖城镇大蛋村委会其林第一村民小组。
  第三人:三亚市崖城镇大蛋村委会其林第二村民小组。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1年三亚市崖城镇南山村委会四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四马二村民小组)村民董庭球(董用权之父)等人开始使用争议地江门园,三亚市崖城镇大蛋村委会其林第一村民小组、三亚市崖城镇大蛋村委会其林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其林一、二村民小组)就进行阻止。三亚市崖城镇人民政府经调解无效后,于1994年4月8日作出镇府(1994) 3号《关于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意见书》,认为争议地是其林一、二村民小组自1956年开荒起一起使用30余年无争议土地。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若干意见》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意见:争议地土地权属应属于其林第一、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由其林一、二村民小组长期耕作使用。在园地上种的树苗、芒果待后协商处理。2007年1月10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项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三府(2007) 8号《关于崖城镇南山村委会四马二经济社与大蛋村委会其林一、二经济社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8号处理决定),确认争议地归其林一、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四马二村民小组、其林一、二村民小组对三亚市人民政府对争议地的权属处理决定无异议,也没有申请复议。董用权对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8号处理决定不服,于2008年5月22日申请复议,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琼府复受字(2008) 3号《行政复议不受理决定书》。认为董用权个人不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且复议申请已超过了法定受理期限,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董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8号处理决定。
  审判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8号处理决定后,已送达给四马二村民小组及其林一、二村民小组,上述村民小组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董用权及四马二村民小组请求撤销8号处理决定和确认争议地归四马二村民小组,理由不成立,且无法律依据。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8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判决维持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8号处理决定。
  宣判后,董用权、四马二村民小组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上诉人董用权对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8号处理决定不服,只有经过行政复议后,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海南省人民政府以董用权个人不具备复议的主体资格,且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受理期限为由,作出了琼府复受字(2008) 3号《行政复议不受理决定书》,对董用权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决定未改变或维持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应认定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8号处理决定没有经过行政复议。一审法院直接受理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案件,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一、撤销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三亚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董用权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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