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民告官"十大案例
作者:征收拆迁律师   时间:2014-12-21 22:10:45  来源:刘德宇律师   浏览 :346次
4月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对外公布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省政府、济南大学、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政府部门出现在被告人名单中。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济南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孙中华介绍,2012年以来,济南中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672件,共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26件,占一审结案数的7.54%。
  复议通知未送达,政府成被告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鲁信面粉有限公司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引人注目。
  2009年12月,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南厂居民委员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完善征地手续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鲁信公司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参加复议未果后,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批复。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复议机关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而非迳行作出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复议决定。2010年10月,济南中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
交通处罚案考验行政执法权适当性
  济南中院的资料显示,近年来,医药卫生、房屋登记、城管执法、交通管理等行政诉讼案件一直占一审行政案件的65%左右。这些案件有的虽然“不大”,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因对处罚有争议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的案件。2010年6月,许强在济南市经五路金德利快餐店吃早餐时,将私家车东西向停放在快餐店门前的人行通道上,被济南市交警支队市中区大队罚款一百元。许强认为处罚过重,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7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变更“给予许强罚款一百元的处罚”为“给予许强警告的处罚”。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许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给予100元罚款也未超出法定幅度范围。但处罚应当考虑违法的基本事实、社会影响,并符合公正合理及行为与处罚相当原则。在本案中,许强停车的目的是不影响车辆和人员通行,主观上并没有违反交通管理的故意,客观上也符合人们的通常认知,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给予警告足以达到有序管理和制止违法的目的。
  “这是一起小案子,但它折射出的却是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必要性之间利弊权衡、价值取舍的问题,也就是行政执法权的‘适当性’。”孙中华说。
学生打架拒授学位,大学被判败诉
  “杨永智诉济南大学不履行授予学士学位法定职责案”是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之一。该案已入选最高法《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八卷,成为我省首个被最高法采用的涉及授予学位法定职责的案件,本案对国内此类案件审理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杨永智系济南大学2006级本科生,2007年因打架受到留校察看处分,2008年留校察看处分被撤销,2010年济南大学向杨永智颁发毕业证,但以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为由,拒绝向杨永智颁发学士学位。杨永智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济南大学履行向其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2012年11月,济南中院作出行政判决,责令济南大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履行向杨永智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永智所受处分系因参与打架,属于因学术水平问题及相关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的处分,与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无关。济南大学不加甄别地以杨永智曾受到学校行政纪律处分为由,认定其相关品德教育方面的课程成绩不够优良,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孙中华表示:“此类案件属于近些年行政诉讼受理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的运用,发现补充行政法律法规漏洞,创新发展行政诉讼裁判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除以上案例外,济南中院公布的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还包括:齐来发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姜海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息公开案、山东唐码齐鲁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合同案、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案、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案、郑颖诉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章丘锦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诉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答复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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