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
作者:征收拆迁律师   时间:2014-12-26 21:26:42  来源:刘德宇律师   浏览 :342次
      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简称《公报》)刊发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清理编纂,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清理编纂后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等七个案例(指导案例38-44号),作为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发布。
  在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之前,通过《公报》刊发案例是人民法院案例工作的重要载体形式。《公报》刊发的案例形式规范、内容丰富、要旨鲜明,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参考和示范作用,不少案例仍然具有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不同于以前发布的案例,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选编要求严格规范,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照适用效力。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对《公报》案例进行清理编纂,将仍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提升为指导性案例,对于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法治宣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批发布的七个指导性案例,包括行政案例四个,国家赔偿案例三个。行政案例主要涉及教育行政案件的受理、高等学校学术自治、受教育者基本权利、工伤认定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国家赔偿案例主要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范围等方面的问题。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旨在明确高等学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对校纪、校规的司法审查权限,以及教育行政管理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问题。本案作为我国首例大学生因受高校退学处理产生的教育行政纠纷案件,确认了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这对规范教育领域乃至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管理活动具有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旨在明确高等学校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高等学校在学术自治的范围内有依法自行制定学术评价标准的职权。这对正确理解学术自治与司法审查范围的关系有重要指导意义,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现实意义。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场所”进行了准确阐释,并明确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工伤的认定。这对指导正确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具有指导价值,对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旨在明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这对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具有积极作用,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旨在明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内涵,以及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本案是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也是首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复议机关的案件。这有利于落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警示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标准。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旨在明确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确认前置程序,针对人民法院保全、执行行为提起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赔偿案件的审理中一并审查人民法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旨在明确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从而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相关争议问题,对于正确审理类似国家赔偿案件具有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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