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民告官典型案例
作者:征收拆迁律师   时间:2015-01-01 23:38:07  来源:刘德宇律师   浏览 :286次
今天(12月23日)上午,西安中院发布了2014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通报了10起典型案例。据了解,这10起典型的“民告官”案例有7起胜诉。
据介绍,2013年至2014年6月,西安市法院受理“民告官”案件1199件,2013年受理行政案件数756件,较2012年同比增加了2.02%。这些案件集中在交通、公安管理、劳动保障、规划、房屋登记、土地、工商登记、拆迁、环保方面,占全年受案总量的94.25%,其中涉及交通、公安管理较多。
根据统计,这些“民告官”案件呈现数量上升、涉及领域及分局区域集中、行政案件败诉率低等特点。而根据行政案件,也反映出行政机关存在职权概念模糊、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事实认定能力有所欠缺;对行政程序的重要性认知不足,在执法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程序要求;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尤其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和履职案件方面;执法过程中责任意识不强,导致败诉;自我纠错机制运行欠佳等问题。
案例一:城镇医疗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医保关系 不转个人余额?
王某1981年至1998年在西安某厂工作,2003年去深圳打工,同年在深圳办理了医疗保险手续,2012年王某回西安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为2012年2月。王某回到西安后,向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交了要求办理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转移接续手续并转移个人账户的书面申请。
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王某从深圳转移至西安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能按实际缴费年限转移接续,只能按视同缴费年限对待,其个人账户余额也不能转到西安”的书面答复。
法院判决,撤销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书面答复;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两个月内给王某办理从深圳到西安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案例二:工人做了30多年教师,仍然50岁退休?
刘某某于1980年被招收为正式工人,同年被分配到长安区某小学任教,按教师序列发放工资待遇。1993年被聘用为实验小学教师(聘前岗位为实验小学教师),后为副校长,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直至2012年8月。
2012年6月,学校向长安区教育局填报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在本人身份一栏填写为教师。长安区教育局审批同意退休并上报至长安区人社局处,长安区人社局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某某同志退休的批复》,同意刘某某从2012年7月退休。刘某某对该批复不服,认为该批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按教师55岁退休,而非按照工人50岁退休,故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批复》;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由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案例三:迁户口一定要村委会开证明?
李某与许某系夫妻。婚后李某多次申请丈八路派出所要求将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到许某户籍所在地红庙村。因迁入地红庙村村委会不同意李某落户,丈八路派出所对迁户一事未予办理。2011年3月,两人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协调,如李某在红庙村连续居住满半年,村委会即出具落户证明,派出所为其办理转户手续。二原告遂撤诉。事后,李某回红庙村居住,因房屋漏雨等原因未长期在此居住,而丈八路派出所没有询问的情况下仍未给其办理迁户手续。
判决: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丈八路派出所对李玉秀户口迁移的相关申请材料依照法律规定和户口管理规定,拿出审核意见,上报给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二、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在接到丈八路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就原告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案例四:出租车39秒跑了5.6公里?
刘某查询到自己有两个2012年8月3日的超速:在长鸣公路由北向南、在东二环理工大由南向北实施超速50%以下违法行为。两次违法行为各被罚款100元,各记3分。当天,刘某缴纳了罚款,随后将交警支队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处罚,返还所扣分值。
 
刘某称,两次违法行为的时间和距离不符合事实。“长鸣公路”与“东二环理工大学”的曲线距离是5.6公里。而交警部门的两张照片上,32分03秒与31分24秒之间仅有39秒,即他用39秒跑了5.6公里!交警支队称,测速设备的计时钟有误差,导致刘某对两次测速间隔时间产生质疑,但没有证据证明。
判决:撤销两份处罚决定书并消除所扣分值的记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交警支队负担。
案例五:城中村改造村民代表说了就算?
2012年11月30日斗门街道梦白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依托昆明池文化生态景区项目启动城中村改造。2012年12月18日,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作出《关于昆明池文化生态景区太平村等村庄列入综合改造计划的批复》,同意将太平村、新常村、梦白村列入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2013年综合改造计划。
姚某、薛某、薛某均为斗门街道梦白村村民,对《拆迁安置方案》不服,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市政复决字(2013)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拆迁安置方案》。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拆迁安置方案属于城中村改造方案中的组成部分,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与“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不符。
判决: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确认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道梦白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程序违法;责令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对姚某、薛某、薛某的拆迁安置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案例六:公安机关给予违法人行政处罚时省略程序 法院确认违法
雷某因小区供暖问题得不到解决,与小区部分业主在公园南路延伸段以排人墙、拉横幅等方式将该路段进行了封堵,阻拦车辆通行,致交通堵塞。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采取了劝告及强行驱散等措施,并将雷某等涉嫌实施堵路及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带至派出所调查。经询问、证人辨认、调取视频等取证后,公安雁塔分局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向雷某进行了告知。遂后,公安雁塔分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由,对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雷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公安雁塔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存在《拟处罚告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均不一致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之规定,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内容已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
案例七:长安区政府未听证证据做出处理认定 违反法定程序!
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办事处义井寨村委会、义井寨村一组与西渠村委会对沣惠渠以西、西汉高速公路以北的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请求西安市长安区政府进行确权。长安区政府认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土地调查登记的原始资料应作为确认土地权属的主要依据。遂据此作出《关于细柳街道办事处西渠村土地确权的处理决定》,确认该宗争议土地4.2亩所有权应为西渠村委会。
义井寨村村委会、义井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在该案土地确权行政程序中,长安区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严格审查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据以作出处理决定的1988年9月、2009年12月两次土地调查材料未经质证、认证、听证,亦未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更未有证据证明其曾依法调查取证,违反法定程序;长安区政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争讼土地的位置与两次土地调查成果图的相应性及争讼土地的面积,处理决定虽认定争讼土地面积为4.2亩,但又表明以实测面积为准,系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长安区政府在所作的处理决定中,未适用法律、法规,违反法律规定。
判决: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细柳街道办事处西渠村土地确权的处理决定》;二、责令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于该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重新作出土地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八:仓库发生火灾 医药公司状告公安局
判决:警方《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与本案无关,驳回原告起诉
2010年,红太阳仓储公司与汉城医药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将公司4号仓库租赁给汉城医药公司。2011年,该仓库发生火灾,仓库内几家公司的库存药品、办公用品等被烧毁。随后两家公司就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民事诉讼。红太阳仓储公司将公安未央分局2009年作出的205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作为证据,证明出租的仓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法院认为,汉城医药公司租赁的仓库为自管库,且该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在火灾事故中无过错,故应承担火灾责任。汉城医药公司不服,将公安未央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205号意见书。
评析: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与本案并无关系,也不是判决的决定因素,所以裁定驳回汉城医药公司的起诉。近年来,有不少当事人经过因果关系推导而将行政机关告上法庭。对此,法院必须坚持法律思维,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清楚。
案例九:申请公开信息遭拒
判决:工商新城分局应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原告任重称其居所系第三人(国税新城分局劳司项目部)开发建设,因第三人涉嫌恶意偷逃巨额房地产销售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私吞国有资产等问题,原告任重曾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无果。后原告申请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公开第三人提供1998至2008年度年检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信息。第三人及被告辩称原告申请的事项是商业秘密,不能公开。
评析:法院认为,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相关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故被告应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第三人1998年至2008年度年检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审批页等政府信息。
案例十:房屋网上登记备案被注销业主状告市房管局
判决:该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2005年张新长与华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凤城明珠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华捷公司到市房管局进行了网上登记备案。2008年张新长以华捷公司未按期交房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华捷公司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金。
2011年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张新长的请求。张新长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认定张新长已全额交付购房款的事实证据不足,遂作出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012年初,市房管局对涉案房屋网上登记备案予以注销。张新长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本案中原告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依据合同取得,而不是登记备案取得,行政机关对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是事实行为非法律行为,注销登记备案也不导致原告所有权的消灭,所以,该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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