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 李婧)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李广宇副庭长介绍,《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李庭长介绍,同时,为了引导社会公众全面正确解读《解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有序行使诉讼权利,《解释》还对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包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重复起诉、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等10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