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皋以拆除危房名义实施强拆被判违法
作者:征收拆迁律师   时间:2015-08-01 22:02:44  来源:刘德宇律师   浏览 :454次
江苏如皋拆迁户吴仕荣夫妇状告当地如城街道办(注:2013年3月如城镇“撤镇建街”)非法强拆一案,日前经如东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原告获判赔近55万元。
  江苏如皋拆迁户吴仕荣夫妇状告当地如城街道办(注:2013年3月如城镇“撤镇建街”)非法强拆一案,日前经如东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原告获判赔近55万元。记者注意到,原告曾于2012年底将遭遇强拆之事在人民网江苏视窗网络议政栏目“百姓呼声”曝光,如城镇政府随后向本网书面回复辩称只是“协助搬迁”,而这也成为此案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证据之一。
  官方回复本网内容成关键证据
  2011年2月,如皋市如城镇政府对辖区内东郡丽水地块组织动迁,吴仕荣家所在的种子公司宿舍大楼3幢在搬迁范围。2012年底,该地块搬迁工作接近尾声,此楼仅剩下原告1户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强拆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当时原告年届八旬的姨父姨母还住在房内。原告诉称,强拆发生时,两位长辈被绑架,并导致患癌症的姨母由三级残疾升为二级残疾,家中物品被洗劫一空,住房被夷为平地。次日,相关投诉贴即出现在人民网江苏视窗“百姓呼声”栏目。
  紧接着,如城镇政府对网帖反映当地暴力强拆并造成两位老人失踪一事做出书面反馈,解释称,“因种子大楼无人照管,所有楼道的扶手被拾荒的人拆除,楼房已变危房”,“12月4日,搬迁指挥部对吴某协助搬迁,并将两位老人安排在敬老院生活”。
  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3条和人民网有关,其中包括如城官方给本网的上述答复,但被告质证时认为,官方答复因没有如城镇政府的公章,被告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对此,如东县法院2013年12月19日向本网调取了原如城镇政府于2012年12月6日针对网上举报出具的反馈内容,落款处盖有如城镇政府的公章。
  被告辩称,拆迁行为系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为消除安全隐患、排除险情的公益拆除。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具有进行房屋搬迁等工作的行政职权,即使在搬迁过程中参与了一些具体工作,也仅起到协助、配合的作用,法律责任应当由负责搬迁工作事宜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承担;其次,法院认定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原如城镇政府成立的拆迁指挥部在与原告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拆除危房的名义组织了强制拆除。
  一审判决书特别提及原如城镇政府给本网的回复中,有关搬迁指挥部“协助搬迁”的表述。最终,法院认定,在如城镇撤销后,如城街道办依法应当列为本案被告主体,对所谓公益拆除之说不予采信。
  强拆行为违反“新拆迁条例”
  如城镇东郡丽水地块拆迁始于2011年2月,一审法院认为应当适用同年1月21日刚刚施行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
  根据条例和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房屋搬迁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强制搬迁;只有人民法院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能予以强制执行。
  本案中,如城镇政府在未能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自行组织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了上述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为,原如城镇政府征收原告房屋无法律依据,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具体赔偿数额上,其一,原告房屋证载建筑面积64.7平米,配套附房一间约6平米(无证),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认为房屋面积应与原告同一楼梯上下的其余三户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相同,为81.36平方米,单价参照地段稍优的毗邻区块商品房均价5400元/平米计算,计439344元;其二,过渡费参照如皋市有关文件计算,三类地区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标准每平米每月6元,计2928.96元;其三,原告房屋室内装潢因强制拆除时未进行证据保全和评估,以双方协商认可的50000元计算。此外,搬迁过程造成短少、损坏的其他财产损失,赔偿原告56000元。各项赔偿共计548272.96元。
  截至发稿前,记者获悉,因强拆导致家中手镯等贵重物品丢失未获归还,原告在接到一审判决书15天上诉期将满前已决定上诉。

精诚专业,为您尽可能争取最大利益!客户保障金牌律师!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房屋拆迁律师

刘律师:13603713455

Q Q : 962516037

邮 箱:lawyerldy@126.com





关注房屋拆迁
律师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