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公民重大利益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5种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分别是: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情重大复杂,对本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征求意见稿称,行政机关负责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和根据分工主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认真对待出庭应诉工作,全程参与案件庭审、调解等相关环节。同时,还要熟悉案情,掌握被诉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法律政策依据、法定程序等。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未出庭应诉导致败诉造成重大影响,上级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将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