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主客场” 摒弃“小算盘”—河南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记事
作者: 冀天福 杨巍   时间:2015-09-09 18:25:35  来源:刘德宇律师   浏览 :349次
 
  针对行政审判中的“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问题,2013年以来,河南法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从试点到铺开,满足“民告官”需求

  行政诉讼法实施20多年,对促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治国进程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院的财物由同级政府拨付,常常导致“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严重影响了行政审判的公信力。

  2013年9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省第一个“吃螃蟹”的法院——对辖区一审行政案件全部实行异地管辖。

  据介绍,信阳中院根据地域接壤、风俗相通、交通方便等因素,将10个基层法院分成5对,每对法院相互审判和执行对方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案件,建立一审案件异地交叉管辖机制。

  他们这种案件全部移送交叉管辖的做法被称作是“一刀切”式,这样的好处是有效地避免了人们对法院选择性移送管辖所造成的猜疑。随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试行了此类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

  2014年5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异地管辖的案件范围: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同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法院管辖;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二是规定了异地管辖分工方案,即原先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现在应由某一异地法院管辖,在具体分工方式上,适用“结对”或“推磨”两种方式。其中,中级法院之间的异地管辖分工方案由省高院直接确定并公布,基层法院之间的异地管辖分工方案由所属中院确定并公布。三是规定异地管辖的程序。改变过去通过个案指定实现异地管辖的做法,在对社会公布改革文件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直接根据规则到异地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当地法院起诉,则由受诉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

  从直管到异地,群众信法不信访

  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做法,除考虑到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对司法的干预等因素外,也考虑方便当事人诉讼。给提起诉讼人更大的选择权,直接赋予了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起诉的权利,改变了过去必须通过法院指定才能实现案件异地审理的做法。

  以方便诉讼为原则,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对”,管辖本应由对方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3个中院则采取“推磨”方式,对一审行政案件交叉实行异地管辖。

  从各方的反映看,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消除了群众进行“民告官”诉讼时的顾虑。

  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茶都名人苑小区的开发商为了偿还建筑商工程款,将部分房屋抵给了建筑商。朱某从建筑商手中买了一套小产权住房并装修入住。2013年8月,小区突然停水、停电。到此时朱某方才知道,早在2010年10月,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就已经将他的住房过户到开发商的名下。与朱某情况类似的还有10多户。这些住户到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为他们的房屋正名,但一直得不到解决,致使他们不断上访。

  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后,朱某等人就到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群众的诉求,撤销了被告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违法违规为开发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

  从目前行政诉讼的情况看,群众对行政机关干预行政审判的担心有所减少,县级以上政府作被告的案件明显增多。据统计,2014年下半年,河南全省法院受理异地管辖行政案件就有3134件,其中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有2085件,比改革前的上半年多959件,增幅85%。今年上半年,此类案件数更增加到2226件。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后,行政诉讼离开了本行政区域,信访压力减弱,同时,行政机关无法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进行权力干预。群众对司法裁判信任度大幅增加,“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涉诉信访大幅减少,甚至在有些市县,异地管辖后的行政案件呈零信访态势。

  运用法治思维,异地管辖有序推进

  今年4月27日,河南高院通过《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在2014年出台的试行规定基础上,对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进一步深化。其中,对以下四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扩大异地管辖行政案件的范围。原来实行异地管辖的行政案件仅有基层法院管辖的县级政府作被告的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的省辖市政府作被告的案件、环保行政案件等三类,《补充规定》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异地管辖行政案件范围,明确除少量的省直行政机关和省辖市市直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之外,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全部异地管辖。

  赋予原告对异地管辖的选择权。原告如果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能够公正审理和解决实际问题,可以要求本地法院管辖。同时考虑到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有异议的,上级法院可以根据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中级法院异地管辖分工全部实行“推磨式”。将18个中级人民法院分为6组,每组3个,实行A管B、B管C、C管A的推磨方式。

  明确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部分行政案件。河南高院于5月12日出台《关于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通知》,以文件形式正式确立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范围。

  坚持公正司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行行政审判异地管辖,是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有益尝试,也充分体现了中央的改革精神。

  截至今年6月底,推行异地管辖改革一年来,成效明显,行政审判的一组数据很有说服力:

  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前的2014年1月至6月,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735件。下半年推行异地管辖后,受理7146件,增幅24.6%。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7985件。

  案件上诉率大幅降低,群众对“官官相护”的抱怨明显减少。2014年下半年,在一审审结的异地管辖案件中,除撤诉案件外,上诉案件1970起,其中当事人上诉628起,上诉率为31.9%,与2013年河南全省同类案件上诉率相比,降低近22个百分点。

  原告方胜诉率提高。2014年7月至今年6月一年间,河南全省法院一审审结异地管辖案件3638件,依法判决原告胜诉1039起,一审案件原告胜诉率为28.6%,比2013年高出18个百分点,有效增强了社会公众对行政审判公正性的信心。

  同时,行政机关深受异地管辖改革触动,摒弃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小算盘”,依法行政和应诉意识进一步增强。行政案件的异地管辖改革引起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普遍的高度重视。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加诉讼更为积极主动,并及时出台各种措施,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做出特色,8月6日,河南高院召开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座谈会,高院院长张立勇指出,下一步河南法院要坚持既定原则把改革措施完全落实到位,加强对改革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不断完善提升,为全国的行政诉讼管辖改革和司法改革当好开路先锋,积累改革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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