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团队代理的行政协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作者:zzchaiqianadmin   时间:2025-09-09 10:14:43  来源:刘德宇律师   浏览 :2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 最高法行30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谌某兵,,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山宾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德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论代理人:邹雪雅,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法定代表人: 某宇,县长。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罗山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法定代表人:吕帆,局长。

再事申请人谌某兵、罗山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山宾馆) 因诉被申请人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称罗山县政府)、 河南省罗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 ) 豫行终 401 号行政判决, 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谌某兵、罗山宾馆中请再审称, 已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罗山县政府不享有 "履行抗辩" , 应该承担继续履行协议的义务。请求撒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谌某兵、罗山宾馆已于协议签订前支付第一期转让费 500 万元,按照协议约定,罗山县政府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一、二审判决认为谌某兵、罗山宾馆在协议签订未按照协议约定在三十日内支付现金200万元,属于违约在先,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向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杨科维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小玉

 卞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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