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幼鸿:《“邻避冲突”理论及其对邻避型群体性治理的启示》,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3月第14卷第2期。
[2]李建华,《邻避冲突管理:以嘉义县鹿草焚化厂设置为例》,载自http//:ha, , rmony.org..tw/pages/index.php?Ipg=1035&showPg=1038.,2013年4月28日访问。
[3] 赵绘宇。姜琴琴,《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0年纵览及评价》,载《当代法学(双月刊)》,2010年第1期(总第139期),第136页。
[4] 南都社论:《确保知情完善司法,公民环境权需被尊重》,载《南方都市报》,2012年10月28日AA02版。
[5] 李迎春:《行政法视角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6]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决书,载blog.Ifeng.com/article/197277,2013年5月20日访问。该判决认为,“环境影评价许可行为系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行政许可行为,涉及众多技术规范。……在认定涉案环境影评价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及专业技术规范时,一方面,行政机关毫无疑问比人民法院具各更多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考虑到环境影响评价许可行为涉及擎个建设项目的所有环保指标,原告对该行为不服,应就其主张的许可行为存在违法之处作出具体说明或提出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则针对原告提出所有疑点进行审查,否则,要求人民法院主动详尽地就被诉许可所涉及的各项技术规范逐一无遗漏地审查,在技术上人民法院难以完成,也有违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
[7]林宗浩,《韩国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制度》,载《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论文集》2010年。
[8] 胡玉来 梁文环,《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合法性审查的几点思考》,载http://www.cn-hw.net/html/sort058/200711/5007.html,2013年5月28日访问。
同林宗浩,《韩国环境影响评价司法审查制度》,载《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论文集》2010年。。
[12]李迎春:《行政法视角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14]刘昊、李晓敏、张西陆:《峦山谷业主起诉市人居委 涉及比亚迪新项目》,载《南方日报》,2012年4月10日A04版。
[15]该判决认为:“上述条款是针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对于涉案这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环保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故原告认为被告剥夺其听证权利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但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音、振动、热污染或者其他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就污染防治方案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意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但从本案的有效证据来看,本案被告并未对建设单位是否就污染防治方案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意见进行审查,被告该行为应属于未完全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但由由于没有证据表明涉案污染防治方案存在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规范之处,故被告该行为不至导致整个许可行为违法,其应被认定为被诉行为的一个瑕疵,被告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改进。”
[16]该案法院判决认为:[16] “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进行全文公开以及公开到什么程度做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征询了两家企业的意见后认为,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将对两企业的竞争地位造成损害,据此作出不公开环评报告全文的行政决定,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判决主文后还认为:”虽然企业主张其商业秘密固然具有正当性,但任何权利都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企业在主张对其有利的商业秘密时不能逃避对社会应尽的责任,若仅仅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不考虑公民的知情权,会造成公民知情权的无法实现,并可能为企业滥用权利打开大门。”
[17]候丹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18] 朱春华:《公共警告与“信息惩罚”之间的正义》,载《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第71页。
[19]牛惠之:《预防原则之研究——国际环境法处理欠缺科学证据之环境风险议题之努力与争议》,载《台大法学论议业》,第34卷第3期,第148页。
[20] 高正:《对公共环境行政决策的思考》,载《天府新论》,2011年第4期,第92页。
[21] 黄丞仪、林子伦:《环境管制之风险评估、公民参与及行政判断——以近期行政法院相关判决为例》,2010年台湾地区行政管制与行政争讼学术研讨会参会论文,载http://wenku.baidu.ccom,2013年5月15日访问。
[24] 栾志红:《论环境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以德国法上的规范具体化》,载《河北法学》2007年3月第25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