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教你看懂“政府信息公开”官司
作者:征收拆迁律师   时间:2015-04-06 21:22:06  来源:刘德宇律师   浏览 :417次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了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在指导各地法院更好履行审判职责的同时,促进司法机关裁判尺度以及行政机关执法尺度的统一,也有助于公众了解信息公开工作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这十大案例包括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张宏军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案、彭志林诉湖南省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案、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张良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案、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

  据介绍,2013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达到5000件。最高法此次公布的案例中,许多涉及到信息公开中的涉密信息、内部信息等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记者在此选取其中部分案例,帮您更快看懂形形色色的“政府信息公开”官司。

  信息公开不能碰“国家秘密”

  【案例简介】2012年,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等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安部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法院判决】《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是秘密级文件,另两个文件系根据前者的要求制定,内容密切关联。此外,三个文件及其具体内容是公安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侦查犯罪职责时制作的信息,因此公安部的答复并无不当。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小标题)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调查、证据说了算。

  【案例简介】2011年,王宗利向天津市和平区政府申请公开和平区金融街公司与和平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等信息。和平区房管局在给金融街公司发出意见征询书后,告知王宗利申请查询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和平区房管局只给金融街公司发了一份第三方意见征询书,没有对王宗利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调查核实,诉讼中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判决要求和平区房管局重新作出答复。

  【法官点评】李广宇:行政机关经常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不予公开信息,但有时会出现滥用。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

  “内部信息”不是“挡箭牌”

  【案例简介】2009年如皋市物价局印发的一份通知中提到“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由裁量处罚幅度详见附件一(2)”。2013年,张宏军向如皋市物价局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以上文件,如皋市物价局称该文件系其内部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向张宏军提供了该文件主文及部分附件,但未提供附件一(2)。

  【法院判决】本案中的涉诉信息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是针对行政裁量权所作的细化、量化标准,不属于内部信息,应当予以公布。此外,如皋市物价局选择性公开涉诉信息的部分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如皋市物价局应当全面、准确、完整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法官点评】李广宇:内部信息是政府机关内部或单位之间交流、研讨等场合下产生的信息,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但行政机关行使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不应属于内部信息。

  “档案”信息不公开?进了国家档案馆才算。

  【案例简介】2012年,彭志林向长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获取本组村民高细贵建房用地审批信息。长沙县国土资源局答复称,集体和个人寄存于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如需公布必须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法院判决】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系保存在被告的档案室,并未移交给专门的档案馆。被告用《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答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法官点评】李广宇:针对档案信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信息与存放在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信息加以区分处理。只有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行政信息,才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管理。这样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以适用档案管理法规为借口规避政府信息的公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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