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公布十大行政案,七起原告胜诉
作者:征收拆迁律师   时间:2014-12-09 15:12:56  来源:刘德宇律师   浏览 :358次

 

        昨天,济南市中院在全省首次实名公布“民告官”十大案例。其中,杨永智诉济南大学不履行授予学士学位法定职责案、齐来发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鲁信面粉有限公司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山东唐码齐鲁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合同案、许强诉济南市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案和章丘锦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诉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答复案,都以原告胜诉而告终。 通讯员祁云奎袁粼记者崔艳红
  
  [胜诉]
  案例1 运营路线被侵占,要求查处遭无视
  (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被责令限期作出处理)
  [案情回顾]
  
  2012年11月,齐来发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邮寄申请,认为某客车侵占其运营路线,要求查处,并吊销营运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至提起诉讼之日,该局一直未作出答复。齐来发起诉称,“谁许可谁监督”是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依法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答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线路行驶行为的执法权,属于省内各级交通稽查机构,该局不予答复并无不当。[判决结果]
  2013年3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9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自接到本判决之日起60日内对齐来发的申请作出处理。

  案例2 复议机关单方作出复议决定
  (一公司状告山东省政府,相关复议决定被撤销)
  [案情回顾]
  
  2009年12月,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南厂居民委员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完善征地手续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鲁信公司的批复》。省人民政府在通过邮寄送达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参加复议未果后,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批复。鲁信面粉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判决结果]
  2010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2011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和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复议机关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而非径行作出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复议决定。

  案例3 高速路广告混乱损害承包公司利益
  (承包使用权公司状告济南市城管局解除合约)
  [案情回顾]
  
  2006年12月,山东唐码齐鲁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济南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该公司取得绕城高速东线八处广告阵地八年的使用权,同时约定济南市城市管理局应按规划对该路段广告位进行严格控制。2012年10月,山东唐码齐鲁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称,相关路段广告位未按约定得到严格控制,导致媒体市场价格处于无序竞争状态,要求判决自2010年12月30日后,解除合同。[判决结果]
  2013年3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济南市城市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解除合同的行政职责,并对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予以处理。

  案例4 申请审批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被拒
  (一机动车检测公司告赢章丘市环保局)
  [案情回顾]
  
  2009年2月,章丘锦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审批,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答复称,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立法,在上级答复之前暂缓审批此类项目。2009年7月21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9、10月,该公司再次提出相同的申请。2010年12月,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答复称:“章丘市只能建设1家机动车尾气检测项目,该局已于2009年10月审批了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项目,因此对你单位拟建设的机动车环保性能尾气检测项目不再审批。”[判决结果]
  2011年8月,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章丘市环境保护局的环保行政答复。2011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在对该公司建设项目“暂缓审批”程序未进行处理的前提下,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以“2009年10月28日审批了章丘市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项目”为由,作出“对你单位拟建设的机动车环保性能尾气检测项目不再审批”的“批复”,属于程序违法。

  【败诉】
  协管员所拍违章照被当处罚依据
  (车主不服,起诉交警大队被驳回)
  [案情回顾]
  
  2012年8月,交通协管员拍摄了郑颖违章停车的照片,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市中区交警大队依据上述照片作出了处罚。郑颖起诉称,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是交通行政部门行政职权,交通行政部门让渡给交通协管员行使,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2013年8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12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此外,另外2起败诉案还包括:律师姜海因为没有明确的房屋坐落及房产证书的编号,到济南市房管局去查询代理人房屋产权信息遭到拒绝,起诉要求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而败诉案;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因其客车在青银高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受到济南市安监局50万元的罚款处罚,起诉济南市安监局要求撤销处罚而败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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