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裁判观点摘要十八则
作者:征收拆迁律师   时间:2021-04-21 15:22:40  来源:刘德宇律师   浏览 :580次


1.【河南高院】不能归结于当事人个人的原因造成的起诉期限超期,不应承担超期不利的后果。

案号:(2015)豫行终00755号

【裁判要点】

虽然在2014年9月的诉状中,何玉山错误地将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列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但不能否认何玉山一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着对自己权益保护的方式、方法和途径,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对此诉讼予以审理,由此造成的起诉期限的耽搁,不能归结于何玉山个人的原因造成起诉期限的超期,并进而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二)对于何玉山第二项撤销郑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郑国用(2012)04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一审裁定认为何玉山的起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21日,即三官庙村民委员会在该村公示栏上发布《三官庙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公告》之日起计算,但是通过该公告不能得出何玉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郑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的具体内容,并进而知道是哪一个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其利益的结论。


2.【河南高院】征地批复的公告应该详细显示征地的四至边界、位置等信息,不能简单地以张贴时间计算申请复议的起算时间。

案号:(2017)豫行终874号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周刺会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出了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我国行政复议法设定行政复议期限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行政秩序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不予行政救济;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而在社会关系稳定和权利保护之间形成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行为,还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以及该行政行为与其权益之间具有关联性。从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及时申请行政复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另外,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由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承担。

经本院审查,新密政通[2014]6号通告虽然对豫政土[2014]641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公告,但该通告上公告的内容只能显示出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涉案的刘寨镇刘寨村14.2640公顷土地,没有征收土地的四至边界、位置等信息,从该通告中不能辨别周刺会的承包地是否在被征收范围内,故仅凭张贴该通告,不能推定周刺会在公告当时应当知道豫政土[2014]641号批复批准征收的土地与其承包地具有关联性,因此,不能以通告的张贴时间作为计算周刺会申请行政复议的起算时间,河南省人民政府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周刺会自通告张贴的时间知道豫政土[2014]641号批复的内容,故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该通告的张贴时间为起算点认为周刺会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属于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3.【河南高院】涉案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填证日期在前而颁证依据实施在后的问题,淮阳县政府和崔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驳回原告起诉不当。

案号:(2017)豫行终1458号

【裁判观点】

涉案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填证日期为“1987年9月1日”,该证首页载明“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精神”颁发此证,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对涉案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填证日期在前而颁证依据实施在后的问题,淮阳县人民政府和崔显飞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足以反驳上述悖论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为1987年9月1日没有事实依据,并据此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黄增才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4.【河南高院】贾某出于对司法所权威性的信赖进行调解,该期间构成起诉障碍,应当认定起诉期限的耽搁不是由起诉人自身的原因造成。

案号:(2017)豫行终2177号

【裁判要点】

贾世丰等人作为普通公民,在对方为原清集乡副乡长的情况下,其优先选择由国家法定的解决纠纷的机构进行调解,具有合理性,出于对该法定机构权威性的信赖,其等待该法定机构作出最终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起诉,该期间构成起诉障碍,应当认定起诉期限的耽搁不是由起诉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一审以2009年为起点计算起诉期限,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5.【河南高院】马某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河南省高院巡视组投诉反映,其间耽误的时间不是由于马某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计算在内。

案号:(2017)豫行终2613号

【裁判要点】

一审认定马瑞卿2014年10月1日知道本案被诉的强拆行为,马瑞卿于2016年3月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由于该院不予登记立案,马瑞卿于2016年9月份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巡视组投诉反映,其间耽误的时间不是由于马瑞卿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不应计算在内,马瑞卿于2016年11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不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6.【河南高院】行政相对人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并不代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登记部门已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案号:(2017)豫行再58号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原鹤壁市房产管理局1996年4月22日为王祥斌办理了房地产契证,尽管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并不能以此否定王祥斌对争议房产享有的权利。王祥斌在2001年知道他人占有争议房产,并将房地产契证张贴在争议房屋上主张权利,此时王祥斌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并没有证据证明王祥斌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鹤壁市房产管理局已经为原审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并且,鹤壁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处2009年8月11日还出具证明,认定申请登记房屋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王祥斌在2009年9月通过信访处理意见书知道被诉房产证,2010年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年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王祥斌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不足。


7.【河南高院】一审仅凭民事委托事实,便推定李凤仙应当知道被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不具有合理性。

案号:(2018)豫行终267号

【裁判要点】

中原区政府在2017年明确陈述“因宅基地存在争议,未与任何一方签订协议”,这说明中原区政府不知道或不愿意让其他人知道签订协议一事,也说明签订协议的事情并未处于公开状态,甚至处于被保密状态。至于李凤仙委托李国顺办理涉案宅基地的相关拆迁事宜,只说明李凤仙可能知道协议的签订,结合中原区政府对协议不予公开的情形,也可间接推知李国顺对公开协议的消极态度,由此,一审仅凭上述委托事实,便推定李凤仙应当知道被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不具有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


8.【河南高院】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应根据个案作具体分析。

案号:(2018)豫行终410号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房屋被拆除时和拆除后,因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对拆除行为负责,上诉人陈新生在无法确定谁是涉案拆除行为责任主体的情况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先后选择不同行政机关以不同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过诉讼,直至确定被上诉人为拆除行为责任主体,又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在此情况下,即使陈新生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亦应认定其超期起诉具有正当理由。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对本案继续审理。


9.【河南高院】实施行为包含一系列行为,故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或系列行为不可分割、整体性构成事实行为时,才能成为行政审判的审查对象。

案号:(2018)豫行终652号

【裁判要点】

本案2013年拆除行为、设置围栏的行为、与其他被拆迁户协商的行为及其他相关的辅助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实施“拆迁”整栋楼房行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该整体行为只要没有明确停止,一审原告就有理由等待一审被告继续拆除房屋公共部分之外的其他建筑物,并决定是否起诉,这种等待一直持续到2016年有关部门明确不再“拆迁”为止,并不是起诉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10.【河南高院】征收补偿义务具有持续性,只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该义务,权利人就可以要求其履行,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

案号:(2018)豫行终2332号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是新郑市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行为时应当主动履行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具有持续性,只要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该义务,权利人就可以要求其履行,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一审以超出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至于空白宅基地是否应当补偿、地上树木是否补偿过等问题,可在实体审查中解决。


11.【河南高院】不能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收到行政复议材料的日期认定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材料的日期。

案号:(2018)豫行终4107号

【裁判要点】

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被行政复议机关(即被上诉人)要求补正相关材料,上诉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补正材料当面递交或寄送被上诉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但上诉人却将补正材料直接寄送被上诉人的负责人,因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并不是接收行政复议材料的具体负责人员,即使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材料,也要转送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因此,不能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收到行政复议材料的日期认定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材料的日期,仍应以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最终收到行政复议材料的日期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的计算日期。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3日收到相关单位转交的上诉人的补正材料,从上诉人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至被上诉人的法制工作机构最终收到该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依法不应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扣除上诉人补正材料所用时间,被上诉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应在9月下旬到期。上诉人于2018年8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仍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行政复议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杨棕彬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12.【河南高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案号:(2019)豫01行终184号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13.【河南高院】涉案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具有持续性,该行为持续到2018年底,刘富村村委会于2019年7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案号:(2019)豫行终3477号

【裁判要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虽然刘富村村委会原审诉称其于2018年4月份就知道被诉行为,但该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具有持续性,该行为持续到2018年年底,且刘富村村委会并未被告知起诉期限,根据上述规定,刘富村村委会于2019年7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刘富村的村民是以户为单位提起的本案诉讼,其户的数量已经过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机械的认为只有人数过半才可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不利于保护村民的诉讼权利,显然有违公平,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不符。故本院认可过半数户村民以刘富村村委会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14.【河南高院】尽管陈某在之前曾经因为补偿问题进行过信访,但不能因此否定陈书战申请行政复议的正当性

案号:(2019)豫行终3819号

【裁判要点】

公告内容尽管显示陈书战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但未告知陈书战对补偿问题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及复议机关和复议期限。参照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复议期限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陈书战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应从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陈书战于2019年3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2年的复议期限。


15.【河南高院】郭某等三人在本案中提起的是履行职责之诉,一审按照履行协议之诉及审查行政行为之诉的计算方法计算起诉期限,属适用法律错误。案号:(2020)豫行终53号

【裁判要点】

郭光保等三人在本案中提起的是履行职责之诉,其起诉期限应按提出履职申请之日起2个月期满之后的6个月计算,一审按照履行协议之诉及审查行政行为之诉的计算方法计算起诉期限,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16.【河南高院】王某银、王某山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两年,一审认为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错误。

案号:(2020)豫行终1037号

【裁判要点】

王保银、王雪山未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王保银、王雪山不服《关于王发户、王保银土地(烟叶地)纠纷的处理意见》申请行政复议,因作出该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并未告知其复议权利、复议申请期限和复议机关,不属于适用行政复议法关于六十日复议申请期限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六条关于“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的规定,王保银、王雪山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两年。王保银、王雪山在民事诉讼中知道《关于王发户、王保银土地(烟叶地)纠纷的处理意见》的存在,其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起算应自该民事诉讼终结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7民终3901号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7民终390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1月29日生效,王保银、王雪山于2019年4月1日向上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尚未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审认为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错误。


17.【河南高院】根据实质性解决争议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诉讼原则,就诉讼时效的适用,以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作为起诉时点更为适当。

案号:(2020)豫行再35号

【裁判要点】

兰考县政府于2016年4月28日将黄学军的房屋拆除,黄学军于2018年4月27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其起诉时间超过了一年,但在二年期间内。经审查,兰考县政府实施拆除行为前,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没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黄学军的房屋补偿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同时,在此期间,黄学军一直通过协商、反映和信访程序主张房屋的补偿和赔偿,并没有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至本次再审程序,兰考县政府仍未对拆除补偿问题作出明确或书面的处理决定,黄学军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救济。就最长诉讼时效起算时点和起诉时点的适用法律问题,新的司法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适用标准不一致的情形,现本案中的该争议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已对原审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新的指引。同时,本院综合考虑该争议的基础事实、争议过程、兰考县政府的处置情况、黄学军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的情形,并根据实质性解决争议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诉讼原则,就诉讼时效的适用,以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作为起诉时点更为适当,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黄学军于2018年4月27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受理条件。


18.【河南高院】因无效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审查。

案号:(2020)豫行再104号

【裁判要点】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以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或发生了法律效力为基础,通过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予以合法性审查。为兼顾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当事人行使诉讼利的合理期间,对无法定事由的逾期起诉应予驳回;但当事人以被诉行政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的,因无效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审查。原告起诉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应当在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无效情形予以审查后再作出相应的裁判。原审对该事实未予审查,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刘德宇律师 秦江曼(实习)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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